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无线通信设备。
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等语音、图像、数据通信专用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