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专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三)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
(五)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