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三)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协助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