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三)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四)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