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二)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调度,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