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