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