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