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必要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