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