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第四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