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第四十一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