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机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执法检查等工作。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起草法规实施工作方案,保障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