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第二次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三次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