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第二次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三次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