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