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