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