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