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支持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促进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