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商务、住建、城管、水行政、农业、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