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