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