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