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