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治理维修企业处每辆(台)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