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