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