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