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