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