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技术规范从事维修业务;(二)配备维修技术人员和符合标准的检测、维修设备;(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详细记录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四)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出具出厂合格证,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