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名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选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