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