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到检验机构复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