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被抽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