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