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