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排放检验。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