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务车辆、保障城市运行及管理的车辆和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