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前款所列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