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从事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的经营者,不得租赁、出借超标排放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