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系统及其污染控制装置符合有关要求,并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