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禁止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公开环保信息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