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公开环保信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