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情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