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自建房屋、装饰装修房屋时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