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代建项目管理、林业、海事、航道等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