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