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