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利用:

(一)将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

(二)金属类工程垃圾现场加工后符合技术规范,可以作为施工材料或者工具的,回用于工程建设;

(三)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可以就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建设工程不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清运。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