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