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长期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